ADOBE 使用者授權合約 請擲回本合約隨附之登記書表俾便享有登記利益。 使用者通知︰請仔細閱讀本合約。一經使用軟體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即視為您接受本合約之全部條款,尤其包括︰第2條所述之使用限制;第4條之可轉讓性;第6條及第7條之保證責任限制;以及第8條之責任限制。使用者同意本合約之執行效力應如使用者所簽訂之任何其他書面合約。如您不同意此條件者請勿使用本軟體。經由有形媒體 (例如 CD) 取得本軟體而未能預先查看本授權合約者,如不接受本合約,得於符合下述條件之情況下獲得原始付款金額之全額退款︰(A) 未使用本軟體,並且 (B) 自購買日期起 (30) 日內將本軟體連同付款證明文件送還原取得地點。 1. 定義。「軟體」指 (a) 附有本合約之檔案、磁碟、CD-ROM 或其他媒體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i) Adobe 或第三人電腦資訊或軟體; (ii) 數位影像、附送圖片、圖形、聲音或其他美術作品 (「附送檔」); (iii) 相關之解釋內容或檔案 (「文件」);以及 (iv) 字型;以及 (b) Adobe 對使用者授權之本軟體之更新、修正版本以及增加與複製本 (以下通稱為「更新」)。「使用」或「正在使用」指存取、安裝、下載、複製、或依據文件利用本軟體之功能而獲益。「許可數量」應為一 (1),除非 Adobe 另以有效授權指定其他 (例如大量授權) 許可數量。「電腦」指可以接受數位或其他類似形式資訊並依據一系列指令加以處理以獲得特定結果之電子裝置。如適用本合約第 10(a) 款,則「Adobe」應指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為美國達拉威爾州公司組織,設址於 345 Park Avenue, San Jose, California 95110;否則應指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所授權之關係事業 Adobe Systems Benelux BV,為據荷蘭法律成立之公司組織,設址於 Europlaza, Hoogoorddreef 54a, 1101 BE Amsterdam ZO。 2. 軟體授權。使用者如不違反本授權合約 (以下稱「本合約」) 之條款,Adobe 即授權使用者就軟體文件所述之用途使用本軟體,但是項授權非為獨家授權。本軟體如含有第三人著作內容,可能適用其他授權條款,此等條款通常可見於靠近此等內容之「讀我」檔案。 2.1. 一般用途。使用者得在相容電腦上安裝及使用本軟體,但以「許可數量」為限;或 2.2. 伺服器用途。使用者得在電腦檔案伺服器上安裝一份本軟體,給下載及安裝本軟體至內部網路之其他電腦,但以「許可數量」為限,或在內部網路之電腦檔案伺服器上安裝一份本軟體並僅供內部網路上之另一電腦透過命令、資料、或指令 (例如程式稿) 加以使用,但此等電腦檔案伺服器上存取或使用本軟體之使用者總人數不得超過「許可數量」。其他網路用途皆在禁止之列,包括但不限於:為網際網路或網站功能而由內部網路以外之電腦直接使用本軟體或透過命令、資料、或指令間接使用,或由未獲 Adobe 有效授權之其他使用者使用本軟體,並且 2.3. 備份。使用者得製作一份本軟體之備份,但此備份不得安裝或使用於其他電腦。除按第 4 條之規定轉讓本軟體之全部權利以外,使用者不得轉讓此等備份之權利。 2.4. 居家使用。貴使用者為安裝本軟體之電腦之主要使用者,得將本軟體另行安裝於一部家用電腦。但此等家用電腦不得於主電腦使用時間內同時使用本軟體。 2.5. 附送檔。附送檔之相關「讀我」檔案如未就此等內容作為其他特定權利或限制規定,使用者得展示、修改、複製、或配送本軟體之任何附送檔。但使用者不得單獨配送附送檔,亦即不得以附送檔作為使用者所配送產品之主要價值。附送檔不得用於製作毀謗、破壞名譽、詐欺、淫穢、猥褻、或色情內容,或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或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使用者不得就附送檔或其衍生著作物主張商標權。 2.6. 字型軟體。本軟體如含有字型軟體 - 2.6.1. 使用者得於「許可數量」以內之電腦上使用此等字型軟體並輸出至任何與此等電腦相連之輸出裝置。 2.6.2. 電腦之「許可數量」如不超過五,使用者得將字型軟體下載至與至少一部此等電腦相連接之輸出裝置之記憶 (硬碟或隨機存取記憶體) 以使此等字型軟體常駐於輸出裝置;電腦之「許可數量」每增加五部,即可增加一部此等下載字型軟體之輸出裝置。 2.6.3. 使用者得將特定檔案所用之字型複製至商業印刷商或其他服務機構,此等服務機構得使用該字型列印使用者之檔案,但此等服務機構需經授權使用該字型軟體。 2.6.4. 使用者得將字型軟體轉換安裝為其他格式以便使用於其他環境,但:安裝或使用轉換後字型軟體之電腦應計為一部「許可數量」中之電腦。轉換後字型軟體之使用仍需遵守本合約之所有條款規定。此等經轉換之字型軟體僅供內部例常業務或供個人使用,除下述轉讓部份另有規定以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之散佈或轉讓。 2.6.5 如經字型著作權人允許,使用者得將字型軟體或其輪廓內建於使用者之電子文件。此套裝軟體內之字型可能含有 Adobe 所擁有或非 Adobe 擁有之字型。使用者得內建 Adobe 所擁有之任何字型。參考字型樣本表或字型說明檔即可查知字型之所有權人。文件中已說明此等字型樣本表及檔案所在之位置及存取方法。 3. 智慧財產權。本軟體以及 Adobe 授權使用者製作之任何複本皆為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及其供應商之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本軟體之結構、組織、及程式碼係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及其供應商之有價商業機密和資訊。本軟體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包括但不限於 <<美國著作權法>> 以及於使用者所在國家適用之法規與國際條約。除第2條 (「軟體授權」) 之規定以外,使用者不得複製本軟體。使用者按本合約規定所製作之複本必須含有與本軟體相同之著作權聲明及其他專有權利聲明。除按第 2.6.4. 款之規定轉換字型軟體之格式以外,使用者不得修改、調整、或翻譯本軟體。使用者不得解譯、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探究本軟體之原始碼;使用者如因法律明文規定准許解譯原始碼,應限於為使本軟體與另一軟體程式共同運作,並且經使用者要求 Adobe 提供必要資訊以達成此等共同運作而 Adobe 未提供此等必要資訊。Adobe 得於提供此等資訊之前設下合理之限制條件並收取合理之費用。Adobe 所提供或使用者所獲得之任何資訊僅限由使用者本身用於本合約所述之用途,不得向他人披露或用於製作與本軟體相類似之任何其他軟體。使用者應向 Adobe 客服部門索取此等資訊。商標之使用應符合公認商標慣例,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名稱之識別。商標僅限用於識別本軟體所產生之印製輸出,並且任何商標之此等使用皆不構成對使用者對於此等商標之任何所有權。除以上各條款明文規定以外,本合約並未授予使用者本軟體之任何智慧財產權。 4. 轉讓。除非本合約條款明文準許,否則使用者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授權將本軟體之任何部份複製至其他使用者之電腦。但使用者得於符合下述條件之情況下將使用本軟體之全部權利轉讓於另一個人或機構:(a) 使用者同時對此等個人或機構轉讓本合約、本軟體、以及與本軟體結合或預安裝於本軟體之其他軟體或硬體,包括本軟體之所有複本、更新、或舊版本,以及經轉換為其他格式之所有字型軟體;(b) 使用者不得保留本軟體之任何複本,包括備份及貯存於電腦內之軟體複本;並且 (c) 受讓人應接受本合約之全部條款以及使用者合法購買本軟體授權時所約定之其他條款。但使用者不得轉讓本軟體之教育版、測試版,亦不得轉售本軟體之複本。 5. 多環境軟體/多語文軟體/雙媒體軟體/多份複本/結合產品/更新版。本軟體如支援多種平台或多種語文、或使用者經由多種媒體收到本軟體、或使用者收到本軟體之多份複本、或使用者收到本軟體與其他軟體結合之產品,使用者安裝本軟體所有版本之電腦數量仍不得超過「許可數量」。使用者不得出借、出租、轉授權、借貸或轉讓使用者不使用之任何本軟體版本或備份。本軟體如為先前版本之更新版,使用者必須持有此等先前版本之有效授權始得使用更新版軟體。使用者收到「更新版」之後,得繼續使用本軟體之先前版本協助轉換至「更新版」,但: 更新版及先前版本應安裝於同一電腦;先前版本或其複本不得轉讓於他人或安裝於其他電腦,除非所有「更新版」亦一併轉讓於搭人或安裝於其他電腦;並且使用者承認其獲得本軟體更新版之同時,Adobe 支援先前版本之義務亦告解除。 6. 有限保證。Adobe 向第一手購買軟體授權之個人或機構保證,如其依據本授權合約條款使用本軟體並且使用於建議之硬體組構,則自其收到本軟體起九十 (90) 日之期間內本軟體應大體符合文件所述之效能。實際效能與「文件」所述之差異如並非顯著,應不構成申請保證服務之權利。是項有限保證不適用於本軟體之更新、轉換為其他格式之字型軟體、測試版、試用版、或其他非賣版本 (NFR)。申請保證服務之使用者必須於此等九十 (90) 日期間內將本軟體送回原取得處所並附購買證明。本軟體之效能如未能大致符合文件所述,則 Adobe 之全部責任及使用者可獲得之全部保證服務應僅限於由 Adobe 視情形更換本軟體或退還使用者購買授權所支付之價款。本條所述之有限保證賦予使用者特定之合法權利。各司法轄域之使用者可能享有不同之其他權利。有關產品保證之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合約末尾之特定說明 (如有),或洽 Adobe 客服部門。 7. 不保證事項。前述有限保證為 ADOBE 或其供應商違反保證條款時使用者可獲得之唯一及全部賠償。ADOBE 及供應商對於使用本軟體所獲得之效能或結果並無任何保證亦不能做出任何保證。除前述有限保證以外,凡使用者所在地司法轄域不准許加以限制或排除之任何保證或承諾,ADOBE 及其供應商並未做為任何明示、默示、法定、普通法、慣例、使用、或其他事宜之保證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未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權利、不保證本軟體可成為商品、不保證本軟體之整合、滿意之品質、或適用於任何特定之用途。 8. 責任限額。ADOBE 或其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皆不負責任何第三人之損害、索償、或費用,或任何衍生、間接、偶發、懲罰、或特殊之損害,或利潤或節餘之喪失,即使 ADOBE 之代表已預先獲知可能發生此等損失、損害、索償、或費用,ADOBE 仍無責任。前述限制應就使用者所在地司法轄域之法律許可範圍內適用本合約。ADOBE 及其供應商按本合約規定所負之責任總額,不論依據合同法或侵權法 (皆包括但不限於怠忽責任) 或其他責任,應以使用者為本軟體所支付之金額為限。本合約之任何條款並不限制 Adobe 因怠忽或詐欺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所應負之責任。Adobe 僅就本合約所述之不保證事項、義務、保證及責任之排除及/或限制等事宜代表供應商,但不就任何其他事宜或其他目的代表供應商。詳細說明請參閱本合約末尾所附各司法轄域特定資訊,或洽「Adobe 客服部門」。 9. 出口規則。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軟體裝運、轉送、或出口至 <<美國出口管理法>> 或其他出口法規、限制、或管制規定 (以下統稱「出口法規」) 所禁止之國家,或於此等國家使用本軟體。此外,本軟體按出口法規如屬管制項目,則使用者應聲明及保證,其不在禁運國家並且非此等國家之公民 (包括但不限於伊朗、伊拉克、敘利亞、蘇丹、利比亞、古巴、北韓、以及塞爾維亞),並且使用者之獲得本軟體不受出口法規之禁止。使用者如違反本合約之條款,則使用者就本軟體所享有之權利即受沒收,此為授權使用本軟體之先決條件。 10. 管轄法規。本合約應以現行實體法為執行與釋義之準據:(a) 購買本軟體授權之地點如為美國、加拿大、或墨西哥,則採用美國加州之法律;或 (b) 購買本軟體授權之地點如為日本、中國、韓國、中華民國、或其他東南亞國家其官方文字係以表意 (如漢字、日本漢字或 Hanja) 或類似方式 (如韓語字母, 日語字母) 書寫,則採用日本法律;或 (c) 在前述以外之司法轄域購買本軟體之授權,則採用荷蘭之法律。適用加州法律時,加州聖塔克拉拉郡加州法院;適用日本法律時,東京地方法院;適用荷蘭法律時,荷蘭荷比盧法院為本合約所有相關爭議之非唯一轄權法院。本合約不適用法律砥觸原則或 <<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本合約明示不適用該公約。 11. 通則。.本合約之任何部份如經認定為無效或無執行效力,應不影響其餘部份之效力,合約之其餘部份應繼續充份有效並可以執行。本合約不得妨礙任何當事人以消費者身份應享有之法定權利。本合約之修訂需以書面為之並經 Adobe 授權之主管簽名始具效力。Adobe 得按追加或經修改之條款對使用者授權更新版本。本合約已構成 Adobe 與使用者之間就本軟體相關事宜所為之全部協議,應取代雙方先前就本軟體相關事宜所為之一切協議、討論、承諾、溝通、或廣告。 12. 對美國政府使用者之聲明。本軟體及所附文件屬 48 C.F.R. 2.101 所界定之「商用品」,並構成 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 所稱之「商用電腦軟體」以及 "商用電腦軟體文件」。依據 48 C.F.R. 12.212 或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 (如適用),該商用電腦軟體及商用電腦軟體文件對美國政府使用者之授權係 (a) 視為商用品,並且 (b) 其授權僅限於按本合約條款授予其他使用者之相同權利。依美國著作全法之規定保留所有未經公告之權利。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345 Park Avenue, San Jose, CA 95110-2704, USA.對於美國政府使用者,Adobe 同意遵守所有適用之公平機會法,包括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及其修訂條款之規定、1974年越戰退伍軍人輔助法第 402 條 (38 USC 4212)、1973年殘障就業法第 503 條及其修訂、以及 41 CFR Parts 60-1 至 60-60, 60-250, 以及 60-741 之管制規定。前句所述之確認行動條款以及管制規定應視為納入本合約。 13. 遵守授權條件。使用者如為營利事業或非營利機構,則一經 Adobe 或 Adobe 所授權之代表人指示,使用者應於三十 (30) 日內作成完整記錄並簽證聲明當時所有 Adobe 軟體之使用情形完全符合 Adobe 之授權。 14. 前述各條款於特定司法領域之例外情況。 14.1 德國或澳洲使用者之有限保證。使用者如在德國或澳洲購買本軟體之授權,則本合約第8條不適用,此情形該條應改為:Adobe 向第一手購買軟體授權之個人或機構保證,如其依據本授權合約條款使用本軟體並且使用於建議之硬體組構,則自其收到本軟體起六 (6) 個月之期間內本軟體應大體符合文件所述之效能。實際效能與文件所述之差異如並非顯著,應不構成申請保證服務之權利。是項有限保證不適用於本軟體之更新、轉換為其他格式之字型軟體、測試版、試用版、樣本、或其他非賣版本 (NFR),並且不適用於經使用者修改並因修改造成本軟體缺陷之情形。申請保證服務之使用者必須於此等六 (6) 個月期間內由本公司付費將本軟體送回原取得處所並附購買證明。本軟體之效能如未能大致符合文件所述,則 Adobe 之全部責任及使用者可獲得之全部保證服務應僅限於由 Adobe 視情形更換本軟體、或折讓授權費、或退還使用者購買授權所支付之價款。本條所述之有限保證賦予使用者特定之合法權利。有關產品保證之詳細資訊請洽「Adobe 客服部門」。 14.2 德國或澳洲使用者之責任限額。使用者如在德國或澳洲購買本軟體之授權,則本合約第 8 條不適用,此情形該條應改為:Adobe 僅就其本身及代理人蓄意或嚴重怠忽行為造成使用者之損害負無限責任。Adobe 僅負責應可合理預知之損害,並且係 Adobe 或其代理人怠忽違反重大契約義務所致之損害。前述限制適用於任何法律基礎,尤其包括有關締約前或輔助契約之索償。此項限制不適用於德國或澳洲 <<產品責任法>> 之任何強制責任,亦不適用於違反明示保證所致之損害,但此等明示保證之意旨應在於保障使用者免於特定之損害。但使用者修改本軟體所造成之損害、或相關資料載體 (媒體) 因意外、濫用、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害、或本軟體與其他未經文件指定使用之軟體結合使用造成之損害,皆不適用第二句所述之義務。 使用者對本合約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向本公司索取任何資訊,請按本產品所附地址及聯絡資料聯絡本公司負責服務貴地區之業務單位。 Adobe 為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在美國及其他國家之註冊商標。 Gen_IHC_Chin_Trad_4.28.00_17:30